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
最近一个时期,重庆、四川、甘肃等地陆续发生一些机构或单位借义务开展生殖健康服务为名,到学校进行非法或不规范医疗活动的事件,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为学生提供健康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健康服务是新时期学校卫生工作的需要,也是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的有效手段。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为学生提供健康服务的意义,将做好此项工作作为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举措和构建“和谐、文明、健康、平安”校园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体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卫生部、
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健康体检项目、经费解决途径、体检机构资质、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因疾病防控需要,确需扩大体检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体检单位应按照要求,将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医生的建议及时通知家长,需要进一步进行治疗的,由家长选择相应的治疗措施和手段。
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借健康体检或为小学生进行生殖健康检查为名,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三、加强和规范学生预防接种工作。地方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管理学校预防接种工作。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