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6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
(保监发〔2009〕4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我会决定调整债券投资政策,拓宽投资范围,增加投资品种,改善资产配置,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部分债券投资品种
(一)
《暂行办法》第
八条所指政府债券,增加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
(二)
《暂行办法》第
二十八条所指企业(公司)债券,增加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统筹配置境内、境外债券品种。
二、投资有关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地方政府债券的比例,参照
《暂行办法》第
八条执行。
(二)投资无担保债券计入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按照
《暂行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投资有关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