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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6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
(保监发〔2009〕4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会决定调整债券投资政策,拓宽投资范围,增加投资品种,改善资产配置,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部分债券投资品种

  (一)《暂行办法》八条所指政府债券,增加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

  (二)《暂行办法》二十八条所指企业(公司)债券,增加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统筹配置境内、境外债券品种。

  二、投资有关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地方政府债券的比例,参照《暂行办法》八条执行。

  (二)投资无担保债券计入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按照《暂行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投资有关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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