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五、行政处罚闭合系统
立案→调查→裁量→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结案
1.立案。在监察中受理举报或发现重大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立案调查的,应填写案由和案情摘要,报领导审批,形成《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
2.调查。由指定的承办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承办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
3.裁量。承办人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对照有关法律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研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4.1.告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4.2.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根据陈述和申辩情况,形成听证意见,提交听证报告。
5.1.决定。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对进行听证、情节复杂或重大处罚的事项须经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
5.2.备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局有关处室备案。
省局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5.3.移送。根据违法情节,制作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吊销证照;涉嫌犯罪的,制作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移交有关部门。
6.送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按有关程序进行。
7.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银行对帐,查看罚款到位情况;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承办人提交结案报告,经领导审查同意存档。
附图:行政处罚闭合系统流程图(略)
六、监管监察协调闭合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