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料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各专业人员对煤矿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正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受理。对经资料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许可证办公室通知行政许可大厅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5.征求意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按照省属煤矿和市(地)及其以下属煤矿两类,征求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或各市(地)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的意见,煤炭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日内回复意见。煤炭主管部门回复同意的,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煤炭主管部门回复不同意的,不予审查,并书面告知煤矿企业。
6.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组对煤矿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审查书,在接到审查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7.领导小组研究。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审查情况,提出综合审查意见,连同审查书、审查组审查意见一并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8.颁发证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领导小组做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许可大厅向申请人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延续、变更的,收回原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不予颁发的原因。
9.归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资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和归档。
10.监督管理。省局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职权颁发的,违反规定程序的,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11.日常检查。分局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12.通报公布。应将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
13.上报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每季度将矿井数量情况报省局。省局应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并备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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