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填报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汇总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粮检〔2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各阶段汇总结果的填报程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发改经贸〔2008〕367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底稿的填报
在企业自查、市级普查和省级复查阶段,都要单独形成工作底稿,各个阶段的工作底稿不能相互替代。所有工作底稿均需检查人员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查企业公章。工作底稿一式二份,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备查,一份由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交本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存档备案。
二、清查结果的汇总报送
(一)企业自查结果的汇总。企业自查形成的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表格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备查,一份交县级领导机构存档备案。县级领导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辖区内全部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县级领导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对汇总的准确性负责。
(二)市级普查结果的汇总。普查阶段,对单个企业检查形成的汇总表,由检查人员和被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加盖被查企业公章。县级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普查工作组组长分别签字确认,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市级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汇总结果签批单》(样式见附件)上签批。汇总表中“负责人”一栏须加盖市级人民政府公章。清查报告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签批单应作为报告附件。
(三)省级复查结果的汇总。复查阶段,对单个企业检查形成的汇总表,由检查人员和被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加盖被查企业公章。表格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备查,一份交省级领导机构存档备案。复查工作组的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省级领导机构将全省复查结果汇总后,汇总报告和汇总表由本省级领导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