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具体选择评估机构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四)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