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对《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
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