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度报表编报说明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度报表包括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指标表和补充指标表,现将有关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一、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指标表
(一)该表由已经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填列。已经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方是指按照《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规定的预算管理模式,制定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且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本级未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但地市级(及以下)已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地市级(及以下)数据填列该表。
(二)该表指标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类标准填列,其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各项目根据“收入分类科目”的相关指标填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支出性质分类”各项目根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相关指标填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行业分类”各项目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根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相关指标填列。
(三)“上年结转收入”是指根据上年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标。
(四)“结转下年支出”是指根据本年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标。
(五)省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标应与地市级(及以下)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标分别填列。
(六)“本年预算数”是指经地方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数据。
(七)“本季执行数”是指本季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际执行数。
(八)“本年累计执行数”是指截至本季末,本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际执行数。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本季执行数”和“本年累计执行数”以实际入库时间为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本季执行数”和“本年累计执行数”以下达预算指标时间为准。
(十)如一般预算等调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须在“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单独列示。
(十一)公式
1、1行=2行+25行+29行+33行+37行+39行;
2、2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14行+15行+16行+17行+18行+19行+20行+21行+22行+23行+24行;
3、25行=26行+27行+28行;
4、29行=30行+31行+32行;
5、33行=34行+35行+36行;
6、37行≥38行;
7、40行=41行+60行+61行=45行+60行+61行;
8、41行=42行+43行+44行;
9、45行=46行+47行+48行+49行+50行+51行+52行+53行+54行+55行+56行+57行+58行+59行;
10、41行=45行。
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充指标表
(一)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填列。
(二)该表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情况”和“未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情况”两部分构成,其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情况”由已经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填列;“未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情况”由尚未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填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历年累计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历年累计数”、“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历年累计数”和“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历年累计数”是指根据国发[2007]26号文件,自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起至本季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历年累计数。
(四)未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列“未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情况”。其中,采取其他方式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的情况,须作文字说明;尚未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地方也须在文字材料中明示。
(五)公式
1、16行=17行+18行+19行;
2、20行=21行+22行。
附件3: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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