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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制订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法的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和及时披露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安全的信息科技环境。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
  (一)信息分级与保护。
  (二)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三)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
  (四)访问控制。
  (五)物理安全。
  (六)人员安全。
  (七)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
  (一)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
  (二)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适当的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的控制内容,包括:
  1.最高权限用户的审查。
  2.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理和逻辑访问。
  3.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
  4.审批和授权。
  5.验证和调节。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
  (一)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的评价机制。
  (二)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的程序和标准。
  (三)建立信息科技服务投诉和事故处理的报告机制。
  (四)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机制。
  (五)安排供应商和业务部门对服务水平协议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六)定期评估新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已使用软件面临的新威胁。
  (七)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的检查。
  (八)定期进行信息科技外包项目的风险状况评价。
  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及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要求,并防范因监管差异所造成的风险。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建立和实施信息分类和保护体系,商业银行应使所有员工都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组织提供必要的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保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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