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9年4月1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根据《
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利用本所证券交易信息编制的证券指数(以下简称“指数”),包括以下几类:
(一)本所编制并发布的指数(以下简称“本所指数”);
(二)本所与指数开发机构签订指数开发合同合作编制并发布的指数(以下简称“合作指数”);
(三)本所或本所授权的信息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代理机构”)与指数开发机构签订指数开发合同授权编制并发布的指数(以下简称“授权指数”)。
未经本所或信息代理机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所证券交易信息编制指数。
第三条 本所指数归本所所有。
合作指数归合作双方共同所有。
授权指数的权益归属由相关指数开发合同约定。
未经指数所有权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上述指数。
第四条 本所负责本所指数的研究规划、编制发布、宣传推广、服务经营等相关工作。
本所可以将其指数管理职权授权信息代理机构履行,信息代理机构应当与本所签订指数代理合同,在本所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指数经营,履行相关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