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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
(汇发【2009】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发挥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作用,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和贸易融资,现就2009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下同)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核定全国性中资银行2009年度短期外债指标985500万美元,具体核定情况见附表1。
  核定部分法人制外资银行及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2009年度短期外债指标1457300万美元,具体核定情况见附表2。
  核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用于辖区内中、外资法人制银行以及未对短期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等机构的地区指标844800万美元,具体核定情况见附表3。
  二、除下列情况外,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
  (二)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
  (三)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
  (四)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的情形。
  三、2009年新增指标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指标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
  四、金融机构初次申请短期外债指标,由其所在地分局在地区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为其核定短期外债指标。
  各分局辖区内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若其在境内已存在法人机构总部(或短期外债管理行)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局不再为其核定短期外债指标。
  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转制为法人机构后,由该法人机构通过注册地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承继原短期外债管理行或境内所有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
  五、各分局应从服务经济增长、支持贸易融资、防范外部金融风险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角度出发,根据所辖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运用结构特点,公平合理地分配、调配短期外债指标,提高指标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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