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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主要内容如下:

  国家文物局(副部级)为文化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文物认定、博物馆管理的标准和办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国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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