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鉴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在80分以上;“合格”在60分(含60分)以上;60分以下为未通过鉴定。
鉴定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拨第三批项目经费;鉴定结果为未通过的,限期一年之内进行修改、补正。经两次申请延期成果鉴定仍不能通过的,科研项目合同终止,不予拨付第三批项目经费,项目主持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责任人,不再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三十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研究院统一颁发《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统一注明“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成果”字样,并附专家鉴定意见。发表或出版后,应向研究院提供样书(样本)一式五份。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定期公布科研项目结项情况。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国家旅游局资助,一次核定经费总额,分三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予增补。第一次拨款于立项后拨付;第二次拨款于项目中期检查通过之后;第三次拨款于项目结项之后;每次拨款额度为核定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并对不当开支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经费开支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二)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三)计算机消耗材料和上网费用;
(四)与项目有关的小型学术会议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五)成果鉴定费;
(六)项目管理费。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受申报单位和委托单位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