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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公告2009年第3号--关于《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公告

  (一)研究、拟定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选题指南;
  (二)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订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参与审定年度科研项目选题指南;
  (三)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经费额度提出建议;
  (四)参与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份,国家旅游局发布科研项目年度选题指南,并接受有资质的学术机构立项申请。每年十二月份,结束相关学术机构申报工作。
  第十条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科研项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政府部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申请项目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有不少于三人参加的课题组。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者已出国并仍将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或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准备出国停留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得申请项目。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向研究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十份及电子文档;
  (二)《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份及电子文档。申请专项任务项目的,应提供论证报告,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委托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对《申报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法人代表名章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评议与审批

  第十四条 次年一月份,评委会对申报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科研项目的项目评议分为资格审查和学术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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