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监理总站关于开展拖拉机登记证书定点生产企业选定工作的通知
(农机监(装)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总站(站、处、所、队),各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6号文件)规定,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意,我站开始拖拉机登记证书定点生产企业选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拖拉机登记证书定点生产企业的选定工作按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办法》可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amic.agri.gov.cn)和中国农机推广网(http://www.came.agri.gov.cn)上查阅。
二、企业具备
《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条件,且具有可按不同用户需求提供附加藏文、蒙文和维文版本印刷能力的,可以自愿向我站提出申请,并提供
《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材料及拖拉机登记登证书出厂报价单,具体如下:
(一)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式样见
《办法》的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应为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三)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试制的样品10本,试制样品的制作标准及说明见附件;
(五)印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应为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