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南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8号)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接收处置的南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相关资产有关事项的报告》(安证报〔2008〕31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3500万元人民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收购南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调拨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外派工作。你公司外派人员简历及外派批准文件须报我会备案。你公司境外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须事前向我会报告。
四、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收购工作,逾期本批复自动作废。收购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将有关注册变更文件报我会备案。
五、你公司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境外机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按季度向我会报送境外机构的财务报告,并及时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抄送我会。未经我会批准,你公司不得对境外机构融资和担保。
你公司境外机构如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我会报告:
(一)发生违规行为或重大亏损;
(二)境外机构员工有舞弊、欺诈等行为,涉及较大金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三)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监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你公司境外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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