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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办渔[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质检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我部制订了《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郭云峰

  联系电话:010-59192927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对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样监测,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依法组织的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下达、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抽样及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农业部指定的质检机构负责样品检测工作,并对抽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协助农业部渔业局组织监督抽查的实施并负责相关技术工作。
  第五条 监督抽查结果由农业部负责对外公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抽样

  第七条 农业部渔业局建立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生产单位数据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库内本辖区的生产单位名单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水产品生产单位数据库。
  第八条 根据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被抽检单位名单由农业部渔业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并通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渔业局确定的名单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工作。质检机构负责抽样现场的技术支持。抽样人员中持有渔业执法证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含2名,下同)。
  第十条 抽样应在生产现场进行。每个被抽检单位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2个,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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