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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45号)


河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河北省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冀建标函[2009]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1.0.4、3.1.6、3.3.6、3.3.10(1)、3.3.11(4、5)、3.4.4、3.5.4、4.1.6、4.3.13、5.2.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1.7、3.3.12(2、3、4)、3.3.13(2、3、6)、3.4.2、3.4.7、5.4.5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5.3.2、5.3.5、5.5.4、5.6.5、5.10.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69-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体化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1.0.4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3.1.6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3.1.7 建议修改为:
  3.1.7 既有建筑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并应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求。
  3.3.6 建筑设计应对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3.3.10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平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屋面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防水密封处理;
  3.3.11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坡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4 设置在坡屋面上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架应与埋设在屋面板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
  5 顺坡镶嵌在坡屋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不得降低屋面整体的保温、隔热、排水、防水、防雷电、抗雹、抗风及抗震等功能要求;
  3.3.12 建议修改为:
  3.3.12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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