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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通知

  注:一、参加何项在栏中做“△”
  二、本表可复印使用,单位盖章方生效;
  三、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崇文区左安门内大街8号伟图大厦803房间
  邮编:100061  传真:010-67112793  电话:010-67113728

年   月   日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中国式摔跤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5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
  男子:-52公斤级、-56公斤级、-60公斤级、-65公斤级、-70公斤级、-75公斤级、-82公斤级、-90公斤级、-100公斤级、-115公斤级
  三、参赛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可以组队参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经有资质的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运动员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摔跤)参加比赛。参赛运动员注册于200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进行,在此之前已经注册的运动员需再次确认代表资格。运动员代表资格以注册的2010年代表单位为准。
  (三)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将在中国摔跤在线(http://www.cwol.cn)公示。
  五、参加办法:
  (一)每队可报10人,每级别参加人数不限。
  (二)凡有4名(含4名)以下运动员的队,可报教练员1名;5名至10名的队可报领队、医生、教练员各1名。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摔跤协会新修订的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
  (二)比赛前一天称量体重,同时抽签。
  (三)运动员上场比赛须着符合竞赛规则的摔跤衣。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录取前6名,给予奖励。参加比赛的人数不足6人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录取名次。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反兴奋剂工作:
  比赛期间将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进行兴奋剂检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九、报名与报到:
  (一)将报名表(附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于2010年1月31日前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摔跤部(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邮编:100061,联系人:张英丽,电话:010-87183997)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部(地址:合肥市阜南路40号富康大厦B区五楼508室,邮编:230001,联系人:葛伟,电话:0551-2650872,邮箱:[email protected]),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到时出具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签发的注册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和人身意外伤残保险证明,否则不准参赛。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裁判和仲裁:
  国家体育总局选派主要裁判员和仲裁委员,承办单位选派其他裁判员。
  十一、其它:
  (一)运动队在赛区的食宿费用按组委会统一标准自理,竞赛组织费等由组委会负责。
  (二)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等要求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中国式摔跤比赛报名表

  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领队:     教练:          队医: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级  别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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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联系电话:(必须)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5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
  (一)成人男子2000米团体
  (二)成人女子2000米团体
  (三)成人男子3000米团体
  (四)成人女子3000米团体
  三、参赛单位: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可以组队参赛。
  (二)若代表团未组队,在中国泳协注册的成人俱乐部、其他自1998年以来参加全国公开水域比赛的队、游泳协会等,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组一支队参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须持有赛前三周内县级以上医院所做心电图、血压、肺透及无慢性疾病的健康证明。
  (二)参赛运动员须为1985年12月31日前出生。
  (三)参赛者为业余或退役运动员,须于2009年11月底前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注册,且2007年12月后未在国家体育总局任何运动管理中心注册,未获得2008年后参赛资格。
  (四)报名截止10天后,经竞赛委员会审核,在中国游泳协会网www.swimming.sport.org.cn上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逾期不再受理运动员资格异议。
  五、参加办法:
  (一)设预选赛暨“2009年第十二届全国公开水域游泳公开赛”(竞赛规程另发)。预选赛团体总分前15名运动队获得决赛阶段比赛的资格,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运动员须参加预选赛,且代表单位须与预选赛相同;如获得预选赛各单项前6名的运动员所属代表队未获得决赛阶段比赛的资格,可通过2009年11月底前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注册、转会,代表已获得资格的运动队(须先考虑本省区市)报名参赛。
  (二)每队限报男、女运动员各6人,每个团体项目至少报1人,所报年龄组不限,每个年龄组限报2人,运动员不得越年龄组报名,年龄组划分如下:
  1. 25-29岁组运动员须为1981年1月1日至1985年12月31日间出生。
  2. 30-34岁组运动员须为1976年1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间出生。
  3. 35-39岁组运动员须为1971年1月1日至1975年12月31日间出生。
  4. 40-44岁组运动员须为1966年1月1日至1970年12月31日间出生。
  5. 45-49岁组运动员须为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间出生。
  6. 50-54岁组运动员须为1955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间出生。
  (三)参赛运动员须填写自愿参赛责任书(附件)。
  (四)领队、教练员须参加联席会,无故不参加视为全队弃权。
  (五)赛前运动员须在规定时间到大会指定的场地进行适应性训练。运动员不得在不具备救生保护的场地训练,否则后果自负并取消参赛资格。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际游联最新颁布的国际成人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含国际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
  (二)成绩按小时、分、秒记取,如成绩相同,以终点判定名次为准。
  (三)成人男、女2000米团体分为35-39岁、40-44岁、45-49岁、50-54岁四个年龄组进行比赛;成人男、女3000米团体分为25-29岁、30-34岁两个年龄组进行比赛。
  (四)各年龄组前六名按7、5、4、3、2、1计分,各项目每队参赛各年龄组得分相加,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分数相同,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如仍相同,以参加该项目人数多者名次列前。
  七、裁判和仲裁:
  (一)国家体育总局选派裁判长、仲裁委员,承办单位负责选派其余裁判员。
  (二)救生员须获得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由承办单位选派。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录取前6名,给予奖励。参加比赛的队数不足6队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录取名次。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九、报名与报到:
  (一)2010年1月31日前将报名报项表一式三份(附件)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邮编:100763,电话:(010)67170581,67170575,传真:(010)67170595,联系人:曹庆珠)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竞赛部(地址:合肥市阜南路40号富康大厦B区五楼508室,邮编:230001,联系人:葛伟,电话:0551-2650872,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运动员报到时须提交身体健康证明、自愿参赛责任书、注册证并交纳保险费(待定)。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反兴奋剂工作:
  比赛期间将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进行兴奋剂检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其它:
  (一)运动队在赛区的食宿费用按组委会统一标准自理,竞赛组织费等由组委会负责。
  (二)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等要求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公开水域游泳比赛报名表及自愿参赛责任书

  单位:                      邮  编:              教练:
  领队:                      联系电话:              盖章:

项目

3000米

2000米

责任签名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25-29岁

30-34岁

35-39岁

40-44岁

45-49岁

50-54岁

运动员签名

监护人(亲属)签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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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对比赛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已有充分的认识,并保证本人的身体状况能够承受本次比赛。
  二、本人对在比赛中因受伤、遭遇意外事故或发生疾病时受到的急救处理方法及结果不提出异议。
  三、本人确认对上述保证已充分理解,并承认本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人认可本保证书解释权归中国游泳协会。
  五、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须手签限签本页10人)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救生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5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
  (一)男子泳池救生:50米假人救生、200米自由泳障碍、100米脚蹼假人救生、100米混合救生、4×25米运送假人接力、4×50米混合救生接力、4×50米自由泳障碍接力
  (二)女子泳池救生:50米假人救生、200米自由泳障碍、100米脚蹼假人救生、100米混合救生、4×25米运送假人接力、4×50米混合救生接力、4×50米自由泳障碍接力
  (三)男子海浪救生:海浪游泳、救生板竞速、救生板救生、浮标救生
  (四)女子海浪救生:海浪游泳、救生板竞速、救生板救生、浮标救生
  三、参赛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可以组队参赛。若上述单位未组队,地市级游泳、救生协会等经省级体育局同意可以统一组队参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经有资质的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参赛运动员须为1993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运动员必须参加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救生锦标赛。
  (四)运动员代表资格与第二代身份证一致,跨省交流的运动员,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交双方省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确认函。
  (五)中国游泳协会将在网站(www.swimming.sport.org.cn)对具备参加决赛阶段比赛条件的运动员进行公示,无异议者可报名参赛。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须在公式期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队限报男、女运动员各6名。
  (二)各代表队各单项(不含接力和集体项目)限报2人,每人限报2项;每项接力和集体项目限报1队。
  (三)如运动员在报名后出现兴奋剂违规,取消该运动员决赛阶段参赛资格,不得替补。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救生协会最新审定的《救生比赛规则》。
  (二)大会提供假人、障碍物、救生浮标、救生绳、救生板等救生器具。参赛队自带脚蹼,要求运动员穿着脚蹼后,长度包括鞋身及足踝在内不得超过65cm,宽度不得超过30cm。
  (三)各项目进行预赛、决赛。单项不足8人(队)参赛时只进行决赛。
  (四)如运动员在比赛中无故弃权,取消该运动员所有比赛资格和参赛成绩(含接力和集体项目)。
  (五)运动员检录时,须向裁判员出示运动员参赛证及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跨省交流运动员需同时持有双方省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资格确认函原件,否则不得参赛。
  (六)如比赛成绩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七、裁判和仲裁:
  国家体育总局选派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主要裁判员和仲裁委员,承办单位选派其余裁判员。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录取前6名,给予奖励。参加比赛的人(队)数不足6人(队)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录取名次。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九、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在2010年1月31日前将参加的具体项目和运动员名单(附件)一式3份分别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邮编:100763,电话:(010)67170581,联系人:张伟)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竞赛部(地址:合肥市阜南路40号富康大厦B区五楼508室,邮编:230001,联系人:葛伟,电话:0551-2650872,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反兴奋剂工作:
  比赛期间将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进行兴奋剂检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其它:
  (一)运动队在赛区的食宿费用按组委会统一标准自理,竞赛组织费等由组委会负责。
  (二)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等要求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救生比赛报名表

  单位名称:                 领队:              教练员: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50米假人救生

200米自由泳障碍

100米脚蹼假人救生

100米混合救生

海浪游泳

救生板竞速

 

接力及团体项目

4×25米运送假人接力

4×50米混合救生接力

4×50米自由泳障碍接力

救生板救生

浮标

救生

 

 

 

 

 

 

 

 

 

 

男子

 

 

 

 

 

 

 

 

 

 

 

 

 

 

 

 

 

 

 

 

 

 

 

 

 

女子

 

 

 

 

 

 

 

 

 

 

 

 

 

 

 

 

 

 

 

 

 

 

 

 

 

 

 

 

 

 

 

 

 

 

 

 

 

 

 

 

 

 

 

 

 

 

 

 

 

 

 

 

 

 

 

 

 

 

 

 

 

 

 

 

 

 

 

 

 

 

 

 

 

 

 

 

 

 

 

 

 

 

 

 

 

 

 

 

 

 

 

 

 

 

 

 

 

 

 

 

 

 

 

 

 

 

 

 

 

 

 

 

 

 

 

 

 

 

 

 

 

 

 

 

 

 

 

 

 

 

 

 

 

 

 

 

 

 

 

 

 

 

 

 

 

 

 

 

 

 

 

 

 

 

 

 

 

 

 

 

 

 

 

 

 

 

 

 

 

 

 

 

 

 

 

 

 

 

 

 

 

 

 

 

 

 

 

 

 

 

 


  请在所报名项目中划“√”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操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5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
  (一)竞技组: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性别不限)、六人操(性别不限)。
  (二)普及组:团体
  三、参赛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可以组队参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年龄为18至35周岁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参赛运动员须是2009、2010年连续两年经过中国健美操协会常规注册和专项注册的运动员。
  (三)运动员代表资格将于2009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健美操网公示。
  五、参加办法:
  (一)根据《全国健美操联赛积分管理办法》,2009年的全国健美操联赛各分站赛、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各单项累计积分前八名的运动员(队)参加,如遇弃权由本项目下一名依次递补。
  (二)根据《全国健美操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运动员(队)以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为单位获得积分。每场比赛各单项计算积分以各参赛单位指定的一名或一组运动员的成绩为准。
  (三)竞技组每队限报运动员13人,教练员1人,领队1人;普及组每队限报运动员12人,教练员1人,领队1人。
  (四)每队每个单项限报1名或1组运动员。每名运动员限报两项比赛。
  (五)参加竞技组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兼报普及组。
  六、竞赛办法:
  (一)竞技组:
  1. 执行国际体联《2009年-2012年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和《国际体联技术规程》。
  2. 进行预赛和决赛,预赛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队)进入决赛;预、决赛出场顺序由赛前抽签决定。
  3. 决赛中兼项运动员出现间隔不足5个成套(依据决赛出场顺序),必须弃权一项,并于赛前3小时以书面形式确认参加决赛的项目,否则自动取消后出场项目的参赛资格,决赛资格依预赛名次顺延。
  4. 决赛中得分高者名次列前;若成绩相等,按规则执行。
  5. 比赛中只接受对本队的难度评分进行申诉,申诉须以书面形式在本项比赛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申诉费。
  (二)普及组:
  1. 执行《2009年-2012年普及健美操评分指南》。
  2. 进行预赛和决赛,预赛中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队)进入决赛;预、决赛出场顺序由赛前抽签决定。
  3. 决赛中兼项运动员出现间隔不足5个成套(依据决赛出场顺序),无需弃权。
  4. 以男子单人、女子单人、组合(2-3人性别不限)、集体徒手(6人性别不限)、集体器械(6人性别不限)五个单项决赛名次分累积得分排名,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集体器械名次优先者列前。
  5. 比赛中不接受申诉。
  七、裁判和仲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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