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分批出境的货物,经核准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上核销本批出境货物的数量并留下复印件存档,换证凭单正本退回报检人。检务部门办理分批手续,分批核销次数不得超过换证凭单栏目数量。整批货物全部出境后收回换证凭单正本存档。
电子转单一次有效,不得分批核销。
第四十六条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或口岸核查货证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口岸验证不合格,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证单信息错漏造成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电子监管等方式监管并符合快速核放条件的出境货物,可由检务部门直接签发通关单或实施电子转单。
第四十八条 对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通关便利措施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放行手续。
第四十九条 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申报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按相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予以放行。需检疫除害处理的,处理后签发检疫处理证书予以放行。
第五十条 出入境人员接受检疫查验和健康检查的,按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签发证明或证书。
第五十一条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证明。
第六章 空白证单、签证印章及检务档案管理
第一节 空白证单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检验检疫空白证单,统一确定空白证单的格式、规格、种类、证单用纸及用途,统一印制。
各种检验检疫证单(含副本)实行印刷流水号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全国检验检疫空白证单的征订发放工作。负责证单征订发放的机构应建立健全征订发放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所领用的空白证单应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空白证单的入库、保管、调拨、领用和核销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使用规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空白证单的入库、调拨、领用和核销等进行管理,并保存相应的管理记录。
第五十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根据本局证单使用量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拟定空白证单订购计划,于每年的十月份统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证单征订发放单位,次年五月份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增订一次。临时增订的,应提前一个月联系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证单征订发放单位。
第五十七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空白证单后,应认真核对发货清单和实物证单并及时登记入库。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