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重发证单(DUPLICATE),能够退回原证单的,签发日期为原证签发日期;不能退回原证单的,在原证编号前加“D”, 并在证单上加注“本证书/单系×××日签发的×××号证书/单的重本,原发×××号证书/单作废”,签发日期为重发证单的实际签发日期。
签发补充证单(SUPPLEMENT),在原编号前加“S”,并在证单上加注“本证书/单系×××日签发的XXX号证书/单的补充”,签发日期为补充证单的实际签发日期。
第五章 通关与放行
第三十九条 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应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交由货主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
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第四十条 入境货物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
需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并及时将相关电子信息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流向联)传递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关单备注栏应注明目的地收(用)货单位的联系信息。
需实施通关前查验的入境货物,经查验合格,或经查验不合格、但可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查验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和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入境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还需签发卫生证书;不合格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和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在本地报关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
在异地报关的,签发有关证书,并出具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施电子转单的,出具“出境货物转单凭条”。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按规定对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查验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四十三条 受理出口预验申请,须出具标明“预验”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预验货物不得实施电子转单,须在本机构或直属检验检疫局范围内授权的机构办理一般报检手续后方可实施电子转单。
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凭标明“预验”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通关单。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使用换证凭单作为生产原料的检验检测报告,但须注明“原料供应”字样,并不得实施电子转单或凭以直接签发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