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重视下,各级民政部门立足自身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向关爱性的救助管理的平稳过渡。几年来,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服务网络日趋完备,工作运转井然有序,在扶危济困、应急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救助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救助管理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或即将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救助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有力抓手;是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的进步的重要举措。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于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好,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推动救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改善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