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9]3号 2009年2月20日)
为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意识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以来,在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农业转基因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产业化应用范围不断扩大,试验研究、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环节的转基因生物种类不断增多,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中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必须强化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转基因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是
《条例》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地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要充分认识安全监管对农业转基因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把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主动对本地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强化监管措施
一是强化安全评价试验环节监管。各省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转基因农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要求,对我部批准的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确保100%的监管率。要在试验前对试验场所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在试验中对隔离等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管,在试验结束时对残余物的处理和收获物的保存等进行监管。有关监管情况每半年向我部报送一次,请分别于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是强化品种审定试验环节监管。我部将继续对参加国家级审定生产试验的农作物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各省要加强对参加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监管,特别是对所有参加生产试验的水稻、玉米、油菜、大豆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发现问题的要按照《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监管情况每半年向我部报送一次,请分别于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并抄送部种植业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