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行政,规范国内船舶管理业准入管理工作
(一)规范市场准入实施程序管理。
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新规定》的要求,做好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工作,确保向上级机关转报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申请受理人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比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其原件是否一致(内容一致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复印件内容是否清晰和完整;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完成初步审查后,应直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在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将上述材料抄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抄报材料后10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将批准文件抄报部水运司备案(经营长江、珠江水系国内船舶管理的,应同时抄送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部审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尽可能缩短公文办理和流转时间,方便申请人。
(二)准确核定经营者的经营范围。
《新规定》建立了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应配备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从业资历及数量与其管理的船舶类型、艘数相挂钩的制度,并明确要求其建立与所管理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核定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时,涉及船舶海务、机务管理事项的,应根据其资质条件统一表述为“‘经营区域’(国内沿海或内河)+‘船舶种类’+海务、机务管理”(如国内沿海油船海务、机务管理)。对此前已经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换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时,也应按以上形式明确其经营范围。
(三)规范企业筹建管理。
为便于申请人开展企业筹建工作,
《新规定》对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筹建管理作出了规范。企业可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筹建通知书》(见附件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申请审核等手续。对无需经过筹建过程即已满足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直接按程序办理开业手续。尚在筹建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船舶管理经营活动。
三、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动态监管
(一)加强对经营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其管理船舶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