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参赛资格:
(一)凡年龄在8岁以上、智商在70以下的特奥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运动员年龄计算截止到比赛开幕式之日。
(三)参赛运动员须持有省级智商测试机构出具的智商证明。
(四)参赛运动员家长或监护人必须签署《特奥运动员参赛声明书》。
(五)运动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由医生签署可以参加所报项目的医疗证明,方可参加比赛。
九、参赛办法
(一)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报名参加。
(二)每单位限报男、女运动员共8人。
(三)每名运动员限报三项(接力项目除外),每项每单位限报三人。
(四)工作人员与运动员比例为1:3,余数可增报1人。
(五)各队可以冠名参赛,应正确使用规定的特奥会标志。
十、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执行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以及中国特奥委员会最新审定的《国际特殊奥林匹克夏季项目规则》游泳部分。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在性别、年龄分组的基础上,按运动员能力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能力最强者与最弱者的成绩相差不得超过10%。
2、按预报成绩分组进行预赛,再按预赛成绩分组进行决赛。如运动员决赛成绩与本人预赛成绩相差超过15%,则取消该运动员比赛名次。
3、决赛每组3至8人,报名截止后,若所设小项、某年龄组不足3人时,则合并到高一年龄组进行比赛。
4、由于请假、弃权等原因导致某小项不足3人时,比赛照常进行,不再并入高一年龄组进行比赛。
5、项目已确定不得更改,如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赛,可换人但不得更改项目。
6、接力项目由该队队员中年龄最大的运动员的岁数来决定该队参加比赛的年龄组别。
7、比赛使用50米标准池。
十一、奖励办法:
(一)凡在决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均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第四到第八名颁发绶带,对取消成绩者给予参与者绶带。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二、技术人员:
(一)组委会设仲裁委员会和赛场监督。
(二)除主办单位委派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外,其他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三、费用:
(一)各代表队限额内人员在赛会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由组委会承担。
(二)超编运动员及工作人员、提前抵达或推迟离会的人员费用自理。
(三)主办单位委派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卧)及赛会期间食宿费用由组委会承担。
十四、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各单位于2009年7月15日前,将盖有单位公章的报名表一式两份,分别邮寄至中国残联体育部和承办单位,并附运动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健康及智商证明。
(二)报到:各队于2009年8月23日报到,提前报到需与承办单位联系。
十五、比赛冠名须报主办单位授权。
十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七、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十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残联体育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 编:100034
联 系 人:张绍华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658 0292
中国残疾人体育综合训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