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流通企业产业升级,降低消费成本。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加大力度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企业登记中开辟“绿色通道”,对兼并登记申请实行专人专件办理,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注册登记。当场不能办理的,要一次告知需补办的手续,跟踪服务。同时,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积极支持大型流通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快速发展,做大做强,降低成本,让利于消费者。
(二)促进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形成统一规范管理、批量集中采购和及时快速配货的经营优势,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促进消费。除有特殊规定外,流通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企业名称远程核准和企业远程核准登记试点,试行企业登记材料网上预审,推进电子登记和网上年检工作进程,努力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完善商品展销会登记制度,简化手续,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优势,进一步创新支持举办经贸洽谈活动的方法,做好牵线搭桥和咨询服务工作,促进项目对接与合作。积极引导东部发达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扶持中小商贸企业,优化发展环境。简化程序、放宽准入,大力扶持和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鼓励民间投资兴办企业。认真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充分发挥股权出质登记在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积极作用。积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认真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扩宽渠道。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对守法经营,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企业,依法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对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予以支持,减免年检费用。
(四)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支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业主体准入,如开设便利店、便民早餐店等。鼓励餐饮龙头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发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促进其经营规模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