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9]15号)
2月27日,《
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调整,就休渔海域、休渔时间和休渔作业类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
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现就做好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休渔管理机制。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断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维护休渔秩序。要严格按照《
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调配各级渔政、港监、船检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休渔期间港口监管和海上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北纬35度、北纬26度30分和闽粤交界附近海域及其他省际间交界海域的海上执法管理工作。要针对使用双重及以上刺网作业、擅自变更非休渔作业类型等违规行为组织专项执法行动,继续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整治和最小网目尺寸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要设立并公布休渔管理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
三、加强渔业安全工作,维护渔区社会稳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休渔期间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渔民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减少重特大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休渔渔民的生产生活情况,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