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根据上报的申请文件明确竣工验收程序、日程安排、人员分工,确定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重点和方法。
十八、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度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评价。重点对技术复核和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的执行情况,工程施工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招投标合法性和有效性,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行业工程技术规范执行的符合性,工程建设质量和功能的有效性,国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法人单位、施工、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核查。对试运行和单项验收中发现的影响项目运行的严重设计问题,也可以作为重点验收内容。
十九、焚烧系统现场检查重点包括:试焚烧过程记录和评估情况;工艺操作参数控制范围是否符合运行规定,自动控制系统是否稳定、有效,尾气处理系统能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在线监测系统能否有效运行,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是否安全贮存;应急处理系统是否完善、有效等。
安全填埋系统现场检查重点包括:废物稳定化/固化是否已建立有效的配比测试工作制度;工程建设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水文地质勘察提出的要求是否落实;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有效;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是否齐全、完整和规范;防渗系统材料是否有质检合格证明材料,工程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渗层铺设完整性等。
二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竣工验收不能通过:
(一)各建设内容与国债批准文件、技术复核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建设内容较大出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与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不符,项目有较严重的缺陷或问题,致使主体工程和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无法保证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实现;
(三)不符合国家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设备和材料供货质量差,不能满足工程运行需要;
(四)未按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施工;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的工作记录遗漏较多,无法保证施工质量;
(六)运营管理保障措施和应急设施不健全,直接影响设施安全运行;
(七)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未完成,安全防护距离内仍有居民或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八)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有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排放不达标等情况发生且尚未解决。
二十一、竣工验收应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组成;听取法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核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分组讨论和进一步审查资料;汇总分组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宣布竣工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