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信厅政[2009]45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部机关各司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2月4日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以下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以部长令形式公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权责一致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制定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部规章制定计划;
(二)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和联合规章;
(三)审查规章送审稿;
(四)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五)组织解释、修改和废止规章。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司局(以下称职能司局)在规章制定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
(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
(三)提出修改和废止规章的建议;
(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审查和解释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