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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信厅政[2009]45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部机关各司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2月4日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以下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以部长令形式公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权责一致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制定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部规章制定计划;

  (二)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和联合规章;

  (三)审查规章送审稿;

  (四)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五)组织解释、修改和废止规章。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司局(以下称职能司局)在规章制定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

  (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

  (三)提出修改和废止规章的建议;

  (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审查和解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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