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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KG点火药等火工药剂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鉴于点火药的感度较高,爆炸后破坏性较大,其制备工房的建筑危险等级应与起爆药等同。

  三、制备KG点火药时宜采用以水为介质的湿法混药方式。制备KG点火药的混药设备应为敞开式或具有泄爆装置。混药设备中允许采用铜球、橡胶包芯球等混药工具,在采用非水或非水溶性溶剂时,严禁使用钢球进行混药。

  四、点火药造粒工序宜采用人机隔离的机械造粒方式。

  五、新建点火药、起爆药等火工药剂制备工房,应采用真空干燥器烘干药剂。

  六、其他类似点火药的生产、制备,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此外,与会专家建议管理部门加强对民爆企业在技术引进、工房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须经新产品生产定型或技术成果验收(鉴定)后方可转让;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允许,生产时不得擅自更改转让技术。

  二、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涉爆危险工房的用途,如确需更改,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出具意见,安评机构出具相关咨询意见,并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

  三、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火工药剂的专用设备必须选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设备目录》中确定的设备。

  四、生产企业应做到工艺文件齐全、工艺规程完善、工艺设施完好、工艺操作准确,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纪律。

  五、生产企业要完善内部技术管理制度,健全技术管理机构。企业现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规程、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的变更均需按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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