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1.4.7《固定资产表》(表六)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填报此表。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固定资产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2+3+4+5列。
2.第2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3.第3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4.第4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6.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7+8+9+10列。
7.第7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8.第8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9.第9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1.第1行“房屋、建筑物”:填报租入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2.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3.第3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租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4.第4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5.第5行为“电子设备”:填报租入“电子设备”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电子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6.第6行为“其他”:填报租入“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 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7.第7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1+2+3+4+5+6行。
18.第8行“房屋、建筑物”:填报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19.第9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0.第10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购买“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1.第11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2.第12行为“电子设备”:填报购买“电子设备”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电子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3.第13行为“其他”:填报购买“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4.第14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9+10+11+12+13行。
25.第15行“总计”:金额为本表第8+14行。该行第1列数额填入(表二)第7行第1列,该行第2列数额填入(表二)第7行第4列,该行第4列数额填入(表二)第7行第7列;该行第6列数额填入(表二)第8行第1列,该行第7列数额填入(表二)第8行第4列,该行第9列数额填入(表二)第8行第7列。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3+4+5列
2.第6列=第7+8+9+10列
3.第7行=第1+2+3+4+5+6行
4.第14行=第9+10+11+12+13行
5.第15行=第7+14行
(二)表间关系
1. 第15行第1列=(表二)第7行第1列
2. 第15行第2列=(表二)第7行第4列
3. 第15行第4列=(表二)第7行第7列
4. 第15行第6列=(表二)第8行第1列
5. 第15行第7列=(表二)第8行第4列
6. 第15行第9列=(表二)第8行第7列
(四)特殊要求
无
(四)输出信息
1.生成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六《固定资产表》信息
2.生成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第7行第1列、第4列和第7列信息以及第8行第1列、第4列和第7列信息。
五、表证单书(详见下表)
固定资产表(表六)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 受 让
| 出 让
|
总交易
金额
| 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
| 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
| 总交易金额
| 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
| 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1=2+3+4+5
| 2
| 3
| 4
| 5
| 6=7+8+9+10
| 7
| 8
| 9
| 10
|
使用权
| 房屋、建筑物
| | | | | | | | | |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 | | | | | | |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 | | | | | | | | |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 | | | | | | | |
电子设备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所有权
| 房屋、建筑物
| | | | | | | | | |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 | | | | | | |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 | | | | | | | | |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 | | | | | | | |
电子设备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1.4.8《融通资金表》(表七)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或向关联方提供债权性投资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包括发生在当前所属申报年度或发生在以前所属申报年度但存续到当前所属申报年度。一般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财务费用”填报;金融企业根据“拆放同业”、“贷款及应收款”、“发行存款证及同业拆入”、“发行债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填报。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融通资金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2.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针对同一关联方的融入、融出分行填列。填列“融资金额:融入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出金额” 和“应计利息收入”栏则不能填报;填列“融资金额:融出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入金额” 和“应计利息支出”栏则不能填报。
3.“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4.“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
5.“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当期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6.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7.对于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或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给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填该关联方;对于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与担保方名称均填报该关联方。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境外合计栏=境外定期融资栏次合计+境外其他合计
2.境内合计栏=境内定期融资栏次合计+境内其他合计
3.总计栏=境外合计+境内合计
(二)表间关系
1.境外“应计利息支出”列“总计”=表2(《关联交易汇总表》)“融资应计利息支出”行第4列
2.境内“应计利息支出”列“总计”=表2(《关联交易汇总表》)“融资应计利息支出”行第7列
3.境外“应计利息收入”列“总计”=表2(《关联交易汇总表》)“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行第4列
4.境内“应计利息收入”列“总计”=表2(《关联交易汇总表》)“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行第7列
(三)特殊操作要求
1.境外关联方、境内关联方名称应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一)》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填报行次随内容自动增减(设置行数增加删除按钮);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2.“国家(地区)” 录入应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如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国家地区的编码名称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3.“币种”录入要求同“国家地区”,币种编码名称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4.担保方名称要求同“境外关联方、境内关联方名称”。
5.利率、担保费率使用百分比格式,百分数内保留4位小数(如1.4588%)。
(四)输出信息
1.生成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七《融通资金表》信息;
2.生成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的“融资应计利息收入”和“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的相应第4列、第7列信息。
五、表证单书(详见下表)
融通资金表(表七)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定期融资
| 境外关联方名称
| 国家
(地区)
| 币种
| 融资金额
| 利
率
| 融资
起止时间
| 应计利息支出
| 应计利息收入
| 担保方名称
| 担保费
| 担保
费率
|
融入金额
| 融出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定期融资
| 境内关联方名称
| 国家
(地区)
| 币种
| 融资金额
| 利
率
| 融资
起止时间
| 应计利息支出
| 应计利息收入
| 担保方名称
| 担保费
| 担保
费率
|
融入金额
| 融出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