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09]76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加大建设管理力度,规范长江航道整治动态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航道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建设效果,结合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现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省(区、市)在主要通航河流上实施复杂航道整治工程时,可参照执行。
执行本动态管理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水运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长江干线复杂航道演变剧烈的特点,抓住有利时机、快速决策,及时调整工程设计及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航道整治动态管理行为,降低决策、工程风险,确保航道整治效果,发挥投资效益,依据《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线复杂航道整治工程。
复杂航道整治工程是指在泥质、沙质、砂卵石质河床实施的,且滩槽格局复杂、冲淤变化剧烈,对航道工程整治效果影响因素复杂的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
本办法不适用于单一炸礁工程。
第三条 动态管理是指航道整治工程从初步设计批复到竣工验收期间,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标准、规模、投资,以及工程动态监测分析成果为依据,针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超出预测变化的条件,通过调整和优化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以确保达到整治效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动态管理坚持科学求实、程序简化、决策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动态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动态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确定实施动态管理的工程项目,审批动态管理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
部属一级航道管理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所辖建设项目动态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批动态管理工程的较大设计变更,并监督项目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