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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申请审核和执业证书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4:
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填写说明

  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和《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封面为墨绿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烫金字。
  二、证书一律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三、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四、照片应加盖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五、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永久居住地应与持证人所持的香港、澳门、台湾的身份证明上的记录一致。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格式为2009-03-01,不得简化。
  六、行医资格证书编码填写香港医务委员会执照编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局医师注册编码或台湾医师证书编码。
  七、执业地点应当填写聘用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的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全称,如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八、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九、发证机关应填写准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石家庄市卫生局等。
  十、发证日期和期满日期一律使用公历,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格式为2009-03-01,不得简化。
  十一、执业记录由准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主要内容为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师的考核、奖惩情况等(包括暂停执业的记录)。
  十二、备注栏填写准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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