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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农村“普九”化债试点信息工作的通报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农村“普九”化债试点信息工作的通报
(国农改办[2009]3号)


  按照温家宝总理对农村“普九”化债试点工作要“认真组织,落实责任,随时掌握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切实把这项工作办好”的指示精神,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各地农村“普九”化债工作动态,2008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了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信息联络员制度和月报制度,要求各地按月上报化债信息,保持信息畅通。从执行情况看,各地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狠抓案例分析和信息搜集、上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通报如下:

  一、2008年农村“普九”化债信息工作基本情况

  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和月报制度实施以来,各省(区、市)财政厅、综改办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要求报送化债信息,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了地方化债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和相关政策建议。截至2008年12月底,各省(区、市)向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农村“普九”化债信息共348件(具体情况见附表),其中,化债案例材料31件。首批14个试点省份报送化债信息共251件,占全部信息的72%,其中湖南55件、黑龙江30件、内蒙古25件、贵州22件、江西19件、吉林16件、陕西14件、宁夏13件、福建13件、安徽11件、甘肃11件、四川8件、湖北7件、江苏7件。非试点省份报送化债信息共97件,其中报送较多的省份分别是河南19件、辽宁12件、山东8件、海南8件。

  在各地上报案例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化债专题调研,2008年工作小组办公室共编印化债案例简报22期。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和刘延东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对《梳理问题 对症下药--湖南省桃源县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的经验做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简报第49期)、《把好化债第一关--湖北省审计认定农村“普九”债务的经验做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简报第15期)、《江苏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积极主动 认真细致 监管有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简报第32期)和《云南省广开筹资渠道 确保农村“普九”偿债资金来源可靠》(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简报第42期)等多期简报多次作了重要批示,对化债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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