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乳品企业登记和清理的指导意见
(企函字[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注册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家工商总局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切实做好乳品企业的登记和清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企业登记机关遵照执行:
一、关于奶畜养殖场的登记
《条例》规定,设立奶畜养殖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申请办理奶畜养殖场的,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备案文件。对已经办理登记的,应责令其限期提交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备案文件。
二、关于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登记
根据
《条例》和《
食品卫生法》规定,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法律对许可机关和许可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乳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上述文件。对
《条例》实施前已经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
《条例》的规定及《方案》的部署,要求其在2009年2月底以前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逾期不能提交的,企业登记机关要依法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关于乳制品销售企业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