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8]6号)
江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的请示》(赣公文[2008]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
七条第一款、第
八条和第
十条规定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
九条、第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已经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当请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姓名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