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研究》和《深化中心城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的通知


  (三)国际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经验

  国外城市交通行政管理的典型经验主要有:实现了交通管理综合化、规划决策科学化、职责分工明确化、管理职能法制化、调节手段市场化、监督机制完善化,保障了机构设置的规范化和权责一致,以及交通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同时,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政府决策实现了公开化与民主化,政府行政行为相对规范和高效。

  2000年,为了适应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伦敦成立了大伦敦交通局,全面负责城市交通运输的管理,实施全市交通发展战略,机构设置见图4:

  图4 伦敦市交通管理组织结构图(略)

  新加坡陆上交通管理机构为陆路交通管理局,全权负责综合管理所有陆路交通事务,业务范围包括私人与公共交通、公路与地铁系统等,职责范围包括制定政策、规划、实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管理等。其中公共交通理事会(PTC)负责对全市公交运营和服务质量监督,定期审核公交公司服务,确保运营商能遵守服务标准,对不符合服务标准的公司,PTC有权进行处罚,机构设置见图5:

  图5 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组织结构图(略)

  三、中心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服务型、法制型、责任型、廉洁型政府和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要求,根据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一体化、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以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权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综合交通行政管理体制,为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加快改革。在中心城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抓住新一轮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机遇,制定科学的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是坚持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精简机构设置,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管理层次,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是坚持探索创新,稳步推进。继续发挥中心城市在改革与发展中的先导、示范作用,不断改革创新,同时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扎实有序推进,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心城市发展需要的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改革目标

  深化中心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每个中心城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综合交通行政管理体制与机制,基本满足城乡居民便捷、高效、安全、普惠的交通需求。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实现“四个根本转变”。

  理顺管理体制。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这一核心,规范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关系,建立体系完整、机构精干、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现代综合交通行政管理体制。

  完善运行机制。全面有效的履行政府职能,明确和强化责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管理顺畅、监督有力的交通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实现四个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提供优质交通运输服务的根本转变;实现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精干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实现交通管理从分散向集中、从分割向整合、从城乡二元化向城乡一体化的根本转变。

  四、中心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荐模式

  根据中央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机构设置要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管理层次、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的精神,建议每个中心城市整合成立一个综合的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市域内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统筹城乡综合运输体系的构建和协调发展。

  (一)主管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中心城市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中心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范围应当确定为中央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事权以外的下列事项:

  1 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具体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规费征收和收费道路的管理。

  2 城市交通和道路运输管理。具体包括城市公交(含城市渡口)、出租车经营、轨道交通和车辆停放、交通影响评价等的管理;道路客货运和道路客货运相关业务(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站场)管理;非机动车运输经营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统一协调。

  3 水路交通管理:具体包括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的管理;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水上客货运和水上客货运相关业务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4 航空、铁路、邮政、物流管理。具体包括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中心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的航空、铁路、邮政、物流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管理职责;中心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物流管理职责。

  (二)职能定位

  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结合中心城市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中心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应主要包括:

  1 宏观决策:具体包括中心城市交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的制订与调整;地方交通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起草或者制订;交通地方标准的起草或者制订。

  2 公共服务:具体包括中心城市交通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运输服务产品、公共信息、公共安全的供给和管理;交通应急和交通战备的保障。

  3 市场监管:具体包括交通建设和交通运输市场准入,交通建设和交通运输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4 综合协调:具体包括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财政、融资和票制票价的协调和管理;交通安全以及交通环保的协调;交通建设和运输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协调;突出交通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

  对现有交通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进行改革。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事业单位,包括专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为行政机构,由财政保障其行政经费。

  同时,中心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交通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应当建立交通发展重大事项的专业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的制度。

  (三)机构设置

  根据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建议中心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的机构设置模式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