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 证件
第十三条 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