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公开办定期对部机关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部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司局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编制完成本司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部公开办。
部公开办负责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部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在部领导下,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通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工作机构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对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通信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报部公开办备案。
部公开办负责对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直属事业单位,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