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承办司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部公开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部公开办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承办司局无法在公开办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向部公开办提出申请,经部公开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公开办在汇总相关司局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承办司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部公开办负责建立健全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部公开办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