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部公开办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司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部公开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以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在部机关办公地点的窗口部位,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四条 部公开办负责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各司局在部公开办的组织、指导下编制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报部公开办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主动发布或更新信息时,应更新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后的指南和目录应及时报部公开办。
第十六条 对无法直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公开办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相关司局办理。
承办司局收到部公开办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司局答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部公开办;认为应由本司局办理的,应当在部公开办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部公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