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办【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各司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负责拟定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本司局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对本司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司局发布涉及部内其他司局的政府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应提请部公开办协调处理。
各司局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司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司局应主动或在部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