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赛区比赛的代表队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0人。其中,工作人员(包括领队、编导、辅导老师及其他非演出人员)不得超过演员总数的1/4。
六、奖项设置及颁奖
1、奖项设置
本届汇演按照节目类别设特等奖;表演金、银、铜、优秀奖(以节目为单位向演出单位颁奖)及创作奖、辅导奖;为获奖者发放奖杯、证书及奖金(优秀奖只颁发获奖证书);同时设立团体奖和组织奖,团体奖根据各地获奖情况计分评选,组织奖旨在表彰和奖励在本届汇演组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本届汇演还将对多年来在残疾人文艺工作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残联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2、颁奖
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七、报送要求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残联要会同本地教育、文化、民政、广电等部门,创编、选拔、推荐参加汇演节目,请将汇演报名总表(见附2)、节目登记表(见附3)、参赛队演职员表(随补充通知下发)各一式15份,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送至组委会办公室及所属赛区组委会,填写不完整及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本届汇演要求同时报送上述三表的电子文本(原始表格可从中国残联网站www.cdpf.org.cn下载),报送截止时间同前。
联系人:组委会办公室 中国残联宣文部 张晓帆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邮编 100034)
联系电话:010-66580117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八、经费
1、各地筹备、组织本省(区、市)汇演发生的费用由各地承担;
2、各代表队赴赛区比赛往返交通费及基本食宿费(80元/每人每天)由各地自行承担(食宿费超出部分由赛区负担),超过60额定人数的代表队,将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额交纳食宿费。
3、各赛区承办汇演的费用由省(区、市)残联向省级财政专项申请。中国残联将对承办比赛的各赛区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4、评委赴赛区评选的往返交通费及在京评选经费、在京组织举办汇报演出(颁奖晚会)的费用由中国残联负担。
九、其他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汇演报名总表》和《节目登记表》、《演职员表》要如实填写,残疾类别和人数核实要准确无误。
2、参评节目按要求必须由残疾人演出的,严禁健全人替代演出;一经查出,取消该省(区、市)全部作品参赛资格并通报批评。
3、编创者、辅导者应控制在5人(含5人)以内。
4、参加比赛的舞蹈类、器乐类节目时长不得超过7分钟;戏剧小品类节目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超过比赛规定时长的作品取消等级奖评奖资格。戏剧小品类节目应在报名表(附件3)上填写内容梗概(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