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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另行制订。

  第四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国资委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二)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五)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

  (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九)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十)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国资委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二)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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