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按照
《条例》的有关要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另行制订。
第四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国资委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二)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五)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
(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九)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十)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国资委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二)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