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五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