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因业务工作需要,以部名义组织宣传教育活动的,须会商宣传教育司,由宣传教育司提出意见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七条 宣教直属单位承办环境保护部常设性宣传教育活动项目,应在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工作方案,经宣传教育司审定后执行。宣教直属单位承办的环境保护部常设性宣传教育活动项目未经请示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宣教直属单位确需以环境保护部名义主办的计划外宣传教育活动,须于活动前20日向宣传教育司报送书面请示并附详细的活动方案,由宣传教育司审核并报部领导审定后回复。

  第九条 宣教直属单位举办重大宣传教育活动的,须于活动前10日通过宣传教育司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书面请示并附详细的活动方案,由宣传教育司审定后回复。拟邀请环境保护部领导出席的,须于活动前10日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书面请示并附详细的活动方案,由宣传教育司审核并报部领导审定后回复。非宣教直属单位举办重大宣传教育活动应向部机关主管业务司局书面请示,由主管业务司局与宣传教育司协商。

  第十条 宣教直属单位承办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宣传教育活动,须由有关司局以签报形式与宣传教育司协商并附详细的活动方案,宣传教育司审核同意后,向宣教直属单位下达任务。

  第十一条 宣教直属单位承办的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活动项目不得转交给第三方承办。环境保护部及宣教直属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强拉社会赞助,不得接受环保违法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赞助,不得接受来自境外的非正常赞助。

第三章 宣传品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环境保护部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印制和下发的各类宣传品(如海报、折页、手册、磁带、光盘等)须报宣传教育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普发宣传品应提前15日以签报形式与宣传教育司协商并附拟普发宣传品的相关资料。宣教直属单位普发宣传品,应提前15日向宣传教育司报告并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