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办法》的通知
(环办〔2009〕13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的大局,现将《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
工作指导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办法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
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指通过有效的形式、方法和手段将环境保护的知识、理念和政策法规等传播给社会公众,以影响公众并使公众接受的实践活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接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公民的权利,环境保护部积极倡导和鼓励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有义务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宣传教育司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对部机关和宣教直属单位(指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下同)以及环保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宣传教育司指导、协调部机关和宣教直属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年度活动计划和备案制度。每年年初(一月份至三月份)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宣教直属单位提出全年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经宣传教育司汇总审核,报环境保护部领导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