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海岛法制建设进程,积极协助全国人大环资委推进海岛立法工作,全力保障《海岛保护法》出台。组织开展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海岛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继续推进海岛规划、政策研究和保护区建设工作,制定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海岛地区旅游、渔业、交通等海岛特色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
四、完善区划规划体系,参与国家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启动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前期准备,完成部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市、县两级海洋功能区划要完成备案工作。全面开展省级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年底前完成规划送审稿。积极参与沿海重点地区的区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对已经批准的天津滨海新区、河北曹妃甸、广西北部湾等重点区域进行调研,提出海域管理工作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对正在编制的辽宁五点一线、江苏沿海、海峡西岸等重点区域规划,要提出海域管理工作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新政策。
五、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创新围填海管理机制
按照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实行有保有压、宽严相济的围填海管理政策,引导、调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布局。建立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围填海计划指标,对年度围填海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完善围填海审批制度,建立围填海项目报告、备案、通报、督察制度,完善项目用海预审、海域使用论证、竣工验收及后评估制度,加强围填海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以省为单位开展一次围填海专项检查。
六、按照中央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政策,加强养殖用海管理
基本完成全国养殖用海登记发证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强化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物权保护。进一步落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优惠政策,对陆上无承包土地、户籍在沿海渔业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面积内免缴海域使用金。制定养殖用海收回补偿办法。以海区为单位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经验交流,研究制定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和示范县建设的政策措施。
七、加大协调沟通力度,海域勘界工作实现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