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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9年火灾烧死木采伐限额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9年火灾烧死木采伐限额的批复
(林资发〔2009〕8号)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9年火灾烧死木专项限额的请示》(大林集资〔2008〕5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加你公司2009年采伐限额463.62万立方米,出材量98.82万立方米,并等量增加2009年木材生产计划。其中,增加十八站林业局采伐限额278.11万立方米,出材量50.00万立方米;增加韩家园林业局采伐限额61.10万立方米,出材量10.00万立方米;增加松岭林业局采伐限额94.81万立方米,出材量30.02万立方米;增加新林林业局采伐限额29.60万立方米,出材量8.80万立方米。为做好本次火灾烧死木的清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对此次批复增加的专项清理烧死木采伐限额,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计划,周密组织实施,确保火灾烧死木清理依法进行,并严格按照你公司火灾区烧死木清理及森林恢复更新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按期完成迹地更新任务。对能够存活的林木,必须严格保护,严禁以清理火灾烧死木为名借机采伐健康木,严禁清理在南瓮河自然保护区内的火灾烧死木。此次火灾烧死木清理工作,你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对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此次火灾烧死木清理要单独发证;十八站林业局、韩家园林业局、松岭林业局、新林林业局对火灾烧死木清理要单独设计、单独建档,并严格实行伐前公示制度。
  三、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对此次火灾烧死木的清理进行重点监督,并对清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烧死木单独管理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更新造林苗木数量和质量不合格的,更新跟不上的,要停止火烧木清理。必要时我局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四、你公司在此次火灾烧死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报告,经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签署意见后,于2010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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