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三、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发地区,根据监测情况,报经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后,可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毒株弱毒疫苗进行免疫。

  四、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4:

猪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疫苗可在广东、广西、四川、河南、山东、江苏、辽宁、福建等省份试用。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抗体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